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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公告
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
發佈單位:資訊室 發佈日期:115年04月16日為營造無菸支持環境並落實法規,請全體市民及來賓配合以下規定:
一、 禁菸場所規範:
1. 大專院校、各級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,全面禁菸 。
2. 國家公園、風景區、遊憩區、公園綠地、運動場及醫療機構,除指定吸菸區外,全面禁菸 。
3. 大眾運輸工具、計程車、遊覽車及車站,禁止使用任何菸品 。
4. 酒吧、夜店(除經核准之獨立空調與隔間室內吸菸室外)全面禁菸 。
二、 罰鍰處分規定:
1.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,處新臺幣 2,000 元至 10,000 元罰鍰 。
2. 違規於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吸菸者,最高可處 1 萬元罰鍰 。
三、 電子煙與加熱菸(類菸品)禁令:
1.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(加熱菸) 。
2. 使用者最高處 1 萬元罰鍰 。
3. 出國返台禁止攜帶電子煙及未經核可之加熱菸,違者處 5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。
四、 保護未成年人與孕婦:
1.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之人 。
2. 不得以強迫或引誘方式使孕婦或未滿 20 歲之人吸菸 。
3. 違反上述行為者,處新臺幣 1 萬至 25 萬元罰鍰 。
五、 戒菸服務資源:
1. 凡 18 歲以上民眾使用戒菸門診,不分對象皆免收戒菸輔助用藥部分負擔費用 。
2. 免費戒菸專線:0800-636363 。